🎁美女直播

亚当·斯密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道德情操论重点内容,亚当·斯密,新笔趣阁),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律原理,这套原理应该贯穿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并且应该是那些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虽然法律学者们的评析确实在这方面产生一些成果,虽然没有哪一位学者在有系统地讨论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时,没在他的著述中夹杂许多这方面的意见,不过,这世界却是直到最近才有人想到这种一般性的法律原理体系,或者说,才有人把法律哲学当作一门独立的、与任何个别国家特有的法律建制无关的学问来研究。在所有古代的道德学家当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人尝试周详地列举正义的规则。西塞罗在他的《责任论》里,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里,都是以同一种概略论述所有其他美德的方式在处理正义的问题。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律著述[82]中,我们本当期待自然会有某些企图,列举那些自然的公平规则,那些应该被每一个国家的制定法体系推动落实的公平规则,然而,实际上却是没有这种企图。他们所讨论的法律是公共政策的法律[83],不是正义的法律。格劳秀斯[84]似乎是第一个企图给这世界提供任何好像一套应该贯穿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并且应该是那些法律体系之基础的一般性原理的人;他的战争与和平的法律论文,尽管并非十全十美,也许仍是目前仅见有关这个主题的最完整的著作。我将在另一门课中努力说明法律与政府的一般原理,说明那些原理在不同的时代与社会发展阶段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的变革,不仅在有关正义的方面,而且也在有关公共政策、公共收入、军备国防以及其他一切法律标的方面。[85]因此,这里将不再对法理学的历史作更详细的说明。

[1]译注:Francis Hutcheson1694-1746, Inquiry into the Original of Our Ideas of Beauty and Virtue一书的作者,于1730-1746年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是本书作者大学时期的老师。

[2]译注:Samuel Clarke1675-1729, A Discourse Concerning the Unchanging Obligation of Natural Religion一书的作者。

[3]译注:Zeno of Citium333-262BC,希腊哲学家,斯多葛学派的创始者。

[4]原作注:见Plato, The Republic, book iv.

[5]译注:参见本书第2篇第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其它小说相关阅读More+

啥!祖师居然只是炼气期?

一起去抓水母呀

维度游戏:单机游戏玩家

魂摆渡命凋零

小可爱她超苏甜[快穿]

天命欧皇

以斑之名起舞

绿戊

五年后,我携三个幼崽掀翻前夫家

牛得青草

变成小O崽崽了怎么破

清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