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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之前有其他好几位哲学家也曾尝试过同样的论述。然而,不论是他或是他们,好像都不是志在提出一套完整的这种规则体系,而只是想说明怎样有可能发生一些特别棘手的情况,让我们无法确定最合宜的行为究竟是在于坚持遵守,或是在于撤回我们平常遵守的责任规则。
每一套制定法或成文法体系,都可以被视为尝试迈向一套自然的法律体系natural jurisprudence,或尝试迈向一套列举周详的正义规则体系,所获致的一个或多或少不完美的结果。由于违背正义是人们绝不肯彼此甘心忍受的行为,所以,民政长官不得不运用国家整体的力量强制人民实践正义的美德。没有这个预防措施,公民社会将变成一座流血混乱的舞台,每一个人每当自认为受到伤害时便会以他自己的双手为他自己报仇雪恨。为了预防这种人人为自己伸张正义所造成的混乱,所有已经获得相当统治权威的民政长官,都保证为其辖下所有人民主持正义,承诺听取与救济每一件伤害的控诉。此外,所有治理良善的国家,不仅任命法官裁断个人间的纠纷,而且为了规范那些法官的裁断,也制定了一些规则。一般来说,那些规则都是有意要符合自然的正义规则的。没错,实际上,它们未必总是符合自然的正义。有时候是所谓国家的体制,亦即所谓政府的利益,有时候则是某些专制垄断政府的特殊阶级的利益,会歪曲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律,使它们背离自然的正义。在某些国家,人民的粗鄙与野蛮,阻碍自然的正义情操达到,在比较文明进步的国家,自然会达到的那种精密准确的程度。他们的法律,就像他们的举止态度,是那样的粗暴,那样的简陋,以及那样的是非不分。在其他一些国家,不适当的法院审判体制,完全阻碍任何正常的法律体系在他们国内自然地确立起来,尽管一般人民的举止态度也许已经文明进步到容许拥有最精密准确的法律体系了。在所有国家,制定法的判决,都没有在每一个场合完全符合自然的正义感所要求遵守的规则。因此,各个制定法体系,作为人类在不同时代与国家的情感记录,固然应当享有最大的权威,但绝不能被视为是什么精确的自然的正义规则体系。
有人或许会以为,法律学者们,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各种不同的缺陷与改进所作的评析,应该已经引发学者们针对什么是自然的正义规则,进行独立于所有人为制定的法律体系之外的探索研究。有人或许会以为,那些评析应该已经导致他们把目标放在建立一套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作自然法理学的体系,亦即建立一套一般性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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