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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这个例子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低保户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也有助于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所以李珊想,这个情节去法yuan起诉的话,法院应该会判决女方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但不能是全额返还,毕竟人流对于女方身体的伤害也是很大的。
想到这里,李珊不禁联想那么如果是这两个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多年且育有孩子后,女方不经男方同意擅自就去把孩子打掉的话,是否还应该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两个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孩子,女方就不应当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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