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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他人贪婪的神父修士,程度或有差异,借用的神名也有不同,但逻辑是同一个,原理也完全没变。
真正有意义的贪婪除罪化不在这里,不是这种“贪婪无罪、造反有理”不用脑子宣告,而在于我们对贪婪的认知是否有所进展。真要举用实例说明,毋宁比较接近如今进步司法概念里的“无罪推断”,这当然不是说把警察辛辛苦苦逮进法庭的嫌犯不分青红皂白全数释放,而是先努力忍住对它的憎恶,以免跌入某种既定的印象甚或偏见之中,有罪无罪,等我们认真的、尽力的认识它再下判决不迟,反正贪婪这家伙既不偷渡出境、又没羁押时限问题,难道你还担心它跑掉不成?
一旦我们把道德成见稍加搁置便很容易看出来,贪婪一词并不像诸如桌子椅子般在现实世界中有着干净、独立的指称之物,这个名词认真想指出的不是一物,而是一条界线,像在一道连续性的奔流大河之中尝试竖立起一个简明易识的航标,警告人们越此一步可能有毁灭性的危险漩涡。
不落入唯名论的谬误,我们就能将贪婪这个词给分解出来,或者该说还原回去,不再理所当然想成一个封闭性的异物,一种病或一个会入侵人体的恶魔,而是一系列连续性的心理状态,从人面对生存种种的自救防卫要求,到某种生命主张的积极实践与获取,再到某种攻击性的掠夺占有云云。这也就让我们看出来汉纳·邓兰所说“恶并非根本性的东西”这句话的理由,由其睿智洞见,恶比较接近某种逾越、某种放纵,汉纳·郑兰因此用毒菇表面的斑斓可怖花纹来形容它。
我们这一系列的连续心理状态不必然为恶,贪婪毋宁只是人的逾越和放纵,如果说这样的认识较逼近事情真相,那它同时带来了或说“复原”了两个巨大的烦恼:一是界线何在的永恒难题。它要准确划在哪里?根据什么?如何将渐层式的连续状态当一边光明、一边黑暗来断然处理?二则是因此衍生的实践难题。人的日常行为无法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生活的第一现场不存在哲学精致思辩的奢侈空间,它需要更明确的指示和禁令,像红绿灯那样的东西。
也因此,山德斯这本《第二死罪》的最终收拾方式也不算错,暂时,我们这几百年下来有关贪婪除罪化的具体成果,的确倾向于诉诸法律来标示界线,但有意义的改变不是以一条武断的界线来换一条武断的界线,而是何以如此,以及我们对这道新界线所隐含的思考和期待。
我们说过,法律处理的不是思维而是行为,不是贪婪这个形上的道德错误而是具体的侵占、抢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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