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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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