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 (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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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第一节 这两种美德的比较</h3>
出自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产生善果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奖赏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感激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感激。
出自不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造成伤害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惩罚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怨恨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怨恨。
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仅仅有欠仁慈,不致受罚,因为仅仅有欠仁慈,不至于实际做出绝对的坏事。它也许会使人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而因这缘故,它也许活该引来反感与不快;然而,它不可能挑起什么人们可以赞许的怨恨。一个在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恩人也需要他的协助时,却没有报答恩人的人,无疑犯了可恶至极的忘恩负义之过。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心里都会拒绝同情他那自私的动机,而他也确实应受高度非议。但是,他毕竟没有绝对伤害到什么人,他只是没有做就合宜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好事。他是憎恶的对象,是情感与行为不合宜时自然会引起的那种激情发泄的对象;但他不是怨恨的对象,怨狠的激情,除非是实际倾向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伤害的那种行为所引起的,否则就绝不可能算是正当的。所以,他的忘恩负义不会受到惩罚。强迫他做就感激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或强迫他做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许他去做的,如果可能这么强迫的话,那就比他忽略了做他该做的事,更加不适当。他的恩人将会使自己名誉扫地,如果他企图以暴力强制他表示感激,而任何第三者,如果不是其中任何一方的上级长官,也不适宜干涉他们之间的恩怨。但是,在所有仁慈的责任中,也许以感激向我们推荐的那些,最接近所谓完全纯粹的义务。友谊、慷慨或慈善,驱使我们做的那些普受赞许的好事,和感激所推荐的责任相比,更是自由随意,也更无法强求。我们谈论感激的义务,但不谈慈善的义务或慷慨的义务,甚至当友谊只是纯粹的互敬,并未因感激某些恩惠而变得更强固与更复杂时,我们也不会谈论友谊的义务。
怨恨,似乎是自然女神赋予我们当防御用,而且也只要我们当防御用的工具。它维护正义,保障无辜。它驱使我们击退伤害我们的企图,并且报复我们所蒙受的伤害,好让冒犯者后悔他的不义,同时也让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不敢违犯同样的罪行。所以,它必须保留给这些用途使用,而旁观者也绝不可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