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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获得幸福或遭到不幸的工具。基于熟识与平常臭味相投而滋长起来的那种爱与尊敬,必然会促使我们,乐于看到我们这么爱与尊敬的人幸福,从而乐于提供协助促进他的幸福。然而,即使他的幸福是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获得的,我们的爱也会感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情感所希望的,无非只是要看到他幸福,不会去计较是谁促成他的幸福。但是,这样是不会让感激之情觉得满足的。如果我们欠他许多恩情的人,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得到幸福,那么,我们的爱虽然会感到高兴,我们的感激却不会觉得满足。直到我们已经报答了他的恩情,直到我们亲自使力协助促进了他的幸福,我们才不会感觉到他的恩情加在我们身上的沉重负担。
同样的,平常志趣不合所衍生出来的憎恶与反感,时常会导致我们以怀有恶意的快感,看着在举止与品行上让我们觉得痛苦的人遭逢不幸。但是,虽然憎恶与反感使我们麻木不仁,使我们失去同情感,有时候甚至使我们以别人的苦恼为乐,不过,如果没有怨恨牵涉在其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朋友并未受到什么了不起的切身挑衅,则光是对某人感到憎恶与反感,应当不至于使我们希望亲自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即使我们不担心在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后我们自己会遭到什么惩罚,我们也宁愿他的不幸是其他的力量所导致的。对一个心中充满强烈的憎恶感的人来说,听到他所厌恶的人死于意外事故,也许会让他心情舒畅。但是,如果他还有一丁点儿正义感虽然强烈的憎恶感对美德非常不利,不过,这一丁点儿正义感,他或许还是有的,当他发现他本人是这个不幸的原因,即使不是蓄意的,那么,他的心情非但舒畅不起来,反而会极端难过。如果他是蓄意的话,则一想到这回事,就会更加使自己震惊到无法衡量。他甚至会恶心排斥想到这么该受诅咒的心意。如果他还能想象自己做得出这样穷凶极恶的罪行,那他也一定会开始觉得自己的面目如同让他反感作呕的那个人一样的可憎。但是,如果牵涉到怨恨,那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曾经严重伤害过我们的人,例如,曾经谋杀过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事后不久死于某种热病,或甚至因其他某项罪行而被送上绞刑台处死,虽然这也许会很快减轻我们的憎恶感,但一定不会完全满足我们的怨恨。怨恨一定会促使我们不仅希望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且也希望他应该由我们亲手惩处,以抵偿他对我们的伤害。我们的怨恨绝不会完全感到满足,除非冒犯我们的人不仅自己反过来感到悲痛,而且这悲痛也是他冒犯了我们的那个罪过该得的报应。他必须为他的这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