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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8个x350+力工6x150=(3700元—700元)3000元,另外再结合判决书第四页2017年4月30日,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3000元,这些足以证明,被告是同意武松和被告进行日结工资的事实。同时还能证明,武松在向被告友诚饭庄要钱时,并没有干多少活的钱,而就要多少工钱,而是必须要押一部分工资的事实。另外武松再说一下,为什么要原告武松,写出一平方米墙面砖28元和地面砖25元,因为武松找的镶墙面砖和地面砖的瓦工,都是北湖的那些瓦匠,(全松江市的所有用过他们干活的人都知道,北湖瓦匠是一天一要钱。)同时武松找他们干活时,他们为了挣的多,都要求计件,所以当武松问曹怀种和他老婆要钱时,他们就怕工钱给多了,要求武松和他们写个工程量的大概工程款是多少,另外再写上要多少钱?但是这里只是给瓦匠的计件工资,这里并不包括他们的坐车钱,和在武松工地每天中午吃饭的钱,还有武松找力工上鹅暖石、沙子、水泥还有地面砖和墙面砖的上料钱,(有在开庭时武松提交的北湖瓦工陈春的证明为证。)(另外凡是自己家装修过的人都知道,瓦工只能在楼上给你干活,一切的建筑材料都要给他们运到跟前。)另外关于被告给付两次元和元,的立杠和防水钱两次,还有勾缝3000元钱都给了武松找的瓦工,我弟弟武全,和我那些老乡李勇,徐美,徐国等人,这些瓦工干零活的工钱。都没有结算。有力工谭成的当庭笔录,和武全在出庭时已经说明:他们只拿到了部分工资,其余的都没有给付。这一点从武松给友诚饭庄出具,而友诚饭庄只给付武松元工程款,还有证人赵秀的出庭证明:原本赵秀和曹怀种谈好的刮棚上的大白15元一平,而曹怀种只给了赵秀10元钱一平方米,就能看出来,曹怀种克扣工人工程款的事实。而本案中既然曹怀种不想按照日工给付武松工程款,那么武松就要对工程款重新计价,当时武松给法庭提交了,川江酒店(也就是友诚饭庄瓦工活工资)按照计件核算,合计为.19元。但是原审法院因为曹怀种是特殊人员的身份,就对他所做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用,而对于武松提交的证据,全部视而不见,据不采纳。然后对该案的事实,及曹怀种所提交的账目也不核对,然后就做出了这一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书。
在此武松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让被申诉人曹怀种,依法给付拖欠武松的工程款。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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