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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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或者是近亲属,如果发现原判决书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于是武松就思虑再三,写了一份申诉状:
民 事 申诉 状
申诉人:武松,男,汉族,1967年x月16日生,住:松江市站前区xxx社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身份证号:xx0316xxxx,
被申诉人:松江市吉丰区友诚饭庄,住所地:松江市吉丰区朱雀山经济开发区(原x家村)负责人: 曹怀种。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松江省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于2018松021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申诉 请 求1、请求撤销(2023)松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再审此案,查明本案的事实。3:—审时的诉讼费由被申诉方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1、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武松与友诚饭庄订立口头合同,约定武松组织工人为友诚饭庄镶地面砖,墙面砖等工作,从2017年5月21日,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载明外墙砖元,文化石镶砖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力工6个,8x350+6先150=(3700元—700元)3000元,防水及立杠算元,墙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75+42+26+60+87+420+145+646)x28=元。约元,工程施工中武松也为友程饭庄书写过工程款明细载明墙面砖900平方米+510+80+20+47+75+75+小地面砖300平方米+公共卫生间(17x3)=1983x28=元,外墙8200元,卫生间立杠防水元,800x800地面砖1500x25=元,脚线600x5=3000元,合计约。对此武松把以上的数据相加了一下:+3700++++8200+++3000=元。
并不是一审法院说的元。显然这笔数据是错误的。关于武松自认,施工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份至2017年6月24日止,2017年7月6日,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量单据载明墙面砖及卫生间地面砖2000平方米x28=元。地面砖1800平方米x25=元,外墙及别墅元,卫生间立杠及防水元抹地面3700元,约合计元。
另外本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载明外墙砖元,勾缝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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