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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她,她哭着要走。
“叶夫菲米娅·博奇科娃表示,所谓失窃之钱款她一无所知,她从未进过商人房间,唯有柳布卡一人在那里张罗,如果商人钱物被窃,一切均系柳布卡携商人钥匙来取钱款之时所为。”读到此处,玛斯洛娃全身一震,她张着嘴,回头望着博奇科娃。“当法庭向叶夫菲米娅·博奇科娃出示存有一千八百银卢布之银行存折,”书记官继续念道,“问及她此大笔款项来源时,她供称,此系她与西蒙·卡尔京金十二年来之积蓄,她已打算嫁与西蒙。西蒙·卡尔京金初审时供称,他与博奇科娃受携钥匙自妓院来旅馆之玛斯洛娃之唆使,窃取商人钱款,并与玛斯洛娃、博奇科娃平分。”读到这里,玛斯洛娃又是全身一震,甚至跳起来,脸涨得通红,嘴里说着什么,但是民事执行吏将她按住了。“最后,”书记官接着念道,“卡尔京金供认,他曾将齑粉给予玛斯洛娃用以催眠商人;再次受审时否认参与盗窃钱款,否认曾将齑粉给予玛斯洛娃,且把一切罪行皆推给玛斯洛娃一人。关于博奇科娃存入银行之款项,他之供词如同博奇科娃,声称系二人在旅馆效力十二年之所得,系诸位旅客所给小费云云。”
此后起诉书分别列举了对质笔录,证人证词,鉴定人意见,等等。
起诉书最后的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博尔基村农民西蒙·彼得罗夫·卡尔京金,三十三岁,小市民叶夫菲米娅·伊万诺夫娜·博奇科娃,四十三岁,小市民叶卡捷琳娜·米哈伊洛娃·玛斯洛娃,二十七岁,被指控于一八八×年一月十七日经共同预谋,窃取商人斯梅利科夫之钱款及戒指一枚,价值共计二千五百银卢布,并蓄意谋害商人性命,用毒酒灌醉斯梅利科夫,致使斯梅利科夫中毒身亡。
“此项罪行触及《刑法典》第一千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与第五款。因此,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将农民西蒙·卡尔京金、叶夫菲米娅、小市民叶卡捷琳娜·玛斯洛娃交由区法院会同陪审员审判。”
书记官终于宣读完毕这份冗长的起诉书,他收拾好文件,在他的座位上坐下,用双手理了理他的长发。大家都轻松地叹了一口气,愉快地意识到现在就要开始审讯,一切都会立即水落石出,正义也将得到伸张。只有涅赫柳多夫一个人没有这种愉快的感觉,他惊恐满腹,这个玛斯洛娃,十年前他所认识的那个天真可爱的小姑娘,竟然干出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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