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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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告的纵火犯梅尼绍夫,例如玛斯洛娃等等。这种人为数不多,据神父估计,在百分之七左右,但是这类人的处境特别引人关注。
第二种人,是在暴怒、嫉妒、酗酒等特殊情况下犯了罪而被判刑的。那些审判他们的人,如果处在同样的情况下,大概也会做出这种不轨之举来的。这一类人,据涅赫柳多夫估计,差不多占犯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第三种人,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极其平常,甚至是良好的,可是那些制定法律的人的看法不一样,他们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判了他们的刑。这一类人包括贩卖私烟的、走私的、在地主和国有大树林里割草砍柴的。还有以盗窃为生的山民、不信教的和抢劫教堂的人,也属于这一类。
第四种人之所以被定为罪犯,只因为他们的道德品质比一般人高。教派信徒就属于这种人,那些为争取独立而揭竿而起的波兰人、切尔克斯人就属于这种人,那些为反抗政府而被判刑的政治犯——社会主义者、罢工工人也属于这种人。这一类社会精英,据涅赫柳多夫估计,所占比例是很大的。
最后,第五种人,是这样一些人,社会对他们犯的罪要比他们对社会犯的罪大得多。他们被社会遗弃,经常遭欺压,受诱惑,变得愚昧无知,就像那个偷旧地毯的男孩和涅赫柳多夫在大墙内外见过的数以百计的罪犯一样。生活似乎有意一步步将他们引上被称为犯罪的道路。据涅赫柳多夫观察,许多窃贼、杀人凶手就是这样一些人。近来他同其中一些人有过接触。经过深入了解,他认为那些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的人也可归入此类。新犯罪学派称他们为犯罪型的人,认为他们在社会上的存在足以证明刑法和惩罚的必要性。而在涅赫柳多夫看来,这些所谓的腐化堕落分子、行为不正常的人、犯罪型的人,社会对他们犯的罪要比他们犯的罪大得多。不过,社会不是对他们直接犯罪,而是在过去对他们父母和祖先犯下了罪。
在这些人当中,一个名叫奥霍京的惯窃特别使涅赫柳多夫感到吃惊。他是一个妓女的私生子,从小在小客栈里长大,活到三十岁也没有见过一个比警察更高尚的人。从年轻时起,他就与盗贼为伍,但他很有表演滑稽的天赋,常常吸引许多人围住他。他一面求涅赫柳多夫为他辩护,一面却嘲笑自己,嘲笑法官,嘲笑监狱,嘲笑法律,不仅嘲笑刑法,而且嘲笑上帝制定的戒律。另一个是美男子费多罗夫,他带领一帮匪徒抢劫一个年老的官吏,并且把他杀死了。费多罗夫本来是个农民,他父亲的房子被别人非法霸占,后来他只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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