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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即使对那些不值得我们给予其他任何顾虑的人,即使对那些我们认为可以合法处决摧毁的人,我们也应该诚实以待。违背承诺的人,不论他怎样主张他之所以立誓承诺是为了解救他自己的性命,或怎样坚持他之所以毁弃诺言是鉴于遵守诺言将不符合其他某些比较高尚可敬的责任,都不会达到什么辩解的效果。这些情况也许可以减轻,但绝不可能完全清除他的不名誉。在人们的想法里,他显然做错了一件事,这件事和一定程度的羞耻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他违背了他曾郑重宣誓他将遵守的诺言;他的人格,即使在本质上没被不可挽回地玷污,至少也被盖上了一个很难完全擦掉的惹人笑话的戳记。我想,不会有人在经历过这种遭遇后,还喜欢告诉别人他的故事。
这个例子很适合说明决疑学和法理学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即使那两门学问研究的都是概括性的正义规则所规范的义务问题。
虽然这个差别是真实且根本的,虽然那两门学问具有截然不同的目的,但研究的主题相同使它们之间具有如此的相似性,以致大部分明言意图讨论法理学的作者,在解决种种他们所研究的问题时,有时候虽是根据法理学的原理,有时候却根据决疑学的原理,而且完全未清楚区别,甚至也许连他们自己也未察觉,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是法理学的原理,以及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却是决疑学的原理。
然而,决疑者的理论绝非仅限于研究我们的良心对概括性正义规则的尊重要求我们尽什么义务,它还涵盖其他许多基督教信仰的和道德的义务。主要导致研发这门学问的原因,似乎是罗马天主教的迷信在社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所引进的那种秘密忏悔的习俗。根据那种习俗,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行为,甚至是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想法,当被怀疑背离了基督教的清净规则时,哪怕只有一丁点儿的背离,都必须吐露给听信徒告解的神父知道。而这种神父则会告诉他的那些告解者,他们是否以及在哪方面违背了他们的义务,以及在他能以被冒犯的神的名赦免他们之前,他们必须忍受什么苦行忏悔。
自觉或甚至只是怀疑自己犯了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心理负担,而且就那些未因长期习惯作恶而变得心如顽石的人来说,这种心理负担往往会伴随着焦虑不安与恐惧。一般人,在这种苦恼的时候,就像在所有其他苦恼的时候,自然渴望借由向某个他们能够信任保守秘密又有判断力的人倾吐他们心中的苦闷,以便卸下他们觉得压在他们心头的重担。他们因这种告白而蒙受的丢脸,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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