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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应该强迫承诺人担起这种承诺的责任,或者认为民政长官应该承认那些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那将是所有荒谬悖理的事情中最荒唐可笑的。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只把这问题看成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那么,对于答案是什么,我们便不可能感到茫然困惑。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视为一个决疑学的问题,那么,答案就不是这么容易确定了。一个好人,基于良心尊重那个最神圣的正义规则,尊重那个命令他遵守一切真心承诺的道德规则,是否不该认为他自己有义务履行承诺,至少是一个比较难以确定答复的问题。毋庸置疑,对于使他陷入这种困境的那个无耻之徒是否觉得失望,他不必有任何顾虑,那个强盗没受到他的伤害,因此任何人都不该强迫他做什么事。但是,在这个例子里,他是否可以完全不必顾虑他自己的尊严与荣誉,是否连他的人格中使他崇敬诚实的法则并且对任何近乎背信与撒谎的言行感到深恶痛绝的那一部分,其不可亵渎的神圣性,他也无须顾虑,也许可以比较合理地被当成是一个问题。决疑者因此对这个问题的意见相当有分歧。有一派毫不犹豫地断言,对于任何这种承诺,都无须给予什么顾虑,而不这么想的人,只是性格懦弱与迷信。可以算进这一派的作者,在古人中有西塞罗,在近代人中则有普芬道夫[79],以及他的注释者巴贝哈克[80],尤其还有已故的哈奇逊博士,后者在大多数场合绝不是一个思虑松散的决疑者。另一派作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所有这种承诺都具有约束力。我们可以把从前某些基督教会里的神父,以及近代某些非常出名的决疑者,算进这一派里。
如果我们根据普通人的感觉来考虑这个问题,那我们将发现,一般人会认为甚至对这种承诺也该给予某些尊重。但是,究竟该给予多少尊重,却不可能依据任何毫无例外适用于所有场合的概括性规则来决定。一个十分轻率做出这种承诺又同样随便违背承诺的人,我们应当不会选来做我们的朋友或伙伴。一个允诺某个强盗5英镑却不履行的绅士,将会招致某些非议。然而,如果允诺的金额非常庞大,那么,应当怎么做,或许就比较难决定。例如,如果支付所允诺的金额将使允诺者的家庭破产,或者,如果那笔金额是如此的庞大,足以促进一些最有用的目的,那么,拘泥于道德细节,把那么大的一笔金钱扔给那种卑鄙下流的人物,便显得多少是一种罪过,至少是极端不恰当的。在一般人的眼中,一个为了遵守对某个强盗的誓言而让自己倾家荡产沦为乞丐的人,或一个为了遵守同样的誓言而扔掉10万英镑的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