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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次的修缮之中,刘备把奴隶明确分为官奴、私奴两种。
其中,他规定官奴只能从战争俘虏、罪犯及其相关家眷群体当中获得,任何官方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除以上两种渠道得来的人作为官奴。
每一名官奴的身份都要记载下来,记录在案,以备随时查询。
且官奴只能由朝廷拥有,朝廷管理和使用,地方官府不得拥有,如有要事,需要向朝廷申请,由朝廷派遣一些官奴来配合地方官府。
等于将官奴的所有权全部限制在了朝廷这边,除了雒阳朝廷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官奴的名义拥有奴隶。
否则就是僭越,就要问罪。
私奴方面,【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的规定被他进一步细分,且以爵位和官位为主要依据。
天子以下最高层面的诸宗王可以拥有二百人的奴仆。
列侯当中,县侯可以拥有一百人的奴仆,乡侯可以拥有七十五人的奴仆,亭侯可以拥有五十人的奴仆,都乡侯可以拥有四十人的奴仆,都亭侯可以拥有三十人的奴仆,而关内侯只能拥有二十人的奴仆。
关内侯之外的无爵位者,万石官员可以拥有一百名奴仆,二千石官员只能拥有二十名奴仆,千石官员可以拥有十名奴仆,千石官员以下的官员就不分了,包括吏员在内,最多只能拥有五名奴仆。
然后就是民间了。
对民间的限制也是这一次《限奴令》的主要下手之处。
刘备第一次规定,民间没有官职和军功爵位者,个人最多只能拥有三名奴仆,且需要在官府登记,还要详细登记,以后万一这个奴仆犯了事儿,官府可以直接追究主人的责任。
主人有管束教育奴仆的义务,如果奴仆犯了什么事儿,影响了公共安全,除了奴仆之外,主人也要被问责。
然后,刘备还第一次在《汉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奴仆的法律意义,即明确与主人家签下官府认可的卖身契约者,以契约为凭证,才能证明是奴仆之身。
有此契约,主家才拥有对奴仆的生杀大权和买卖之权,官府不会过问。
没有官府发给的正式卖身契约的,一律不视作奴仆,在法律上拥有人权,视为民户,属于官府管辖范围之内,不得被随意打骂杀戮,不得被随意买卖,否则就要按照杀人罪论处。
这个新规定于建安二年的五月上旬正式对外公布,公布之后毫无疑问的引起了一阵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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