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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均一致认为乙女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这起由滑冰鞋引发的流血案中,乙女的行为是送给前男友一双滑冰鞋,这属于赠与行为,对于甲男即受赠方来说属于纯获利益(即甲男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增加自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行为,在生活中朋友之间互送鞋、包等礼品很常见且滑冰鞋本身的危险性是甲男完全可以预料到的,也是一个滑冰爱好者本身应该知晓的一个常识,所以乙女单纯的送了甲男一双滑冰鞋的行为不应当认定她的行为具有社会层面的危险性,所以乙女的赠送滑冰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乙女不应该对甲男的受伤承担刑事责任。
而根据陈茹的讲述,李珊发现陈茹为什么会怀疑是她前夫和那个叶子谋杀的她的一双儿女,最主要的是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叶子曾威胁陈茹“再继续缠着陈茹前夫,有陈茹的苦头”;二是陈茹前夫关于案发时具体在哪里在做什么的不一致的表述。
而能否因为这两个呈现在“言语”上的可疑性就认定陈茹前夫和那个叶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难度很大,因为叶子当时的威胁言语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叶子将威胁转化为具体违法行为的话,那就和前面的滑冰鞋案中的乙女一样,是没有办法认定叶子构成犯罪的;而且陈茹关于其前夫言辞不一的怀疑,也单纯只是怀疑,一个人在经历了巨大的突发事件后,其记忆力是会发生紊乱的,所以单单只是由于陈茹前夫前后不一的表述也是无法认定陈茹前夫构成犯罪的。
所以,其实如果陈茹后续再来找李珊的话,对于李珊来说也将会是一个艰难的选择,究竟是应该引导陈茹签订代理费高但风险也很高的第一份协议还是就只是签订阶段性的普通代理协议呢?虽然第二份协议对于李珊而言,可能没有丝毫的风险但是如果一旦陈茹在后续的接触时能够提供更多的可疑性线索,而李珊却只签订了一个阶段的代理协议,那么很有可能会落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结局,所以究竟要怎么选?现在不仅是陈茹在纠结、李珊同样也在纠结。因为毕竟还有很大的可能,陈茹提供的证据线索没有办法启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如果那样的话,协议上再多的代理费都只是写在纸上的数字罢了!
所以,现在李珊能做的其实是尽可能在不引起陈茹怀疑的条件下,套取更多陈茹关于整个事件的细节性表述,为什么用套取而不是直接问呢?因为如果让陈茹发现自己其实可以直接去申请立案,将事情的相关细节直接告诉给警察听也会顺利的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么陈茹一定会选择抛下李珊,省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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