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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乙方,而公检法呢处于完全的甲方地位。当事人要是一来到公检法就坚称自己是无罪的,那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完全可以问一句“如果你是无罪的,那这些证据怎么解释?”但是律师绝对不能这么硬气!
所以李珊只能表现出同情地说着:“您先说说怎么回事。我们再研究后续的对策。”委托人说被委托人是冤枉的,需要适时的转移话题方能起到有效稳定情绪的效果,这是李珊近两年在“稳定情绪”业务上积累的技巧。
“我儿子现在才19岁,他虽然是平时淘气贪玩了一些,但是他绝对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啊,公安局怎么就把我儿子带走了呢?”
听到委托人的话语,李珊第一时间想到的罪名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该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一般就是上游犯罪分子,例如开设赌场、贩毒、诈骗等等,在需要银行卡进行洗钱或者收取被害人的诈骗款项时,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社会上的无业游民(一般都是20岁左右的、早早就辍学了的在社会上混生活的人)许以500、1000、2000不等的报酬让这些游民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将办理出的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给联系他们的人。游民们在收到钱之后呢就觉得自己在做一个无本万利的买卖还很是高兴。但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他们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符合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形。
最近两年,该案发案的概率极高,最后最轻的也只是被判了缓刑,根本没有无罪释放的,所以说“冤不冤枉不是自己说了算的。”
“我儿子就是帮朋友办了一张银行卡啊!自己拿着身份证去办卡,怎么就犯罪了呢?咱们谁没有用过自己的身份证去办卡啊?”说到这里,这位委托人的情绪又要爆发了,李珊赶紧试图稳定住“这样,你再把您儿子何时何地办理了哪个行的银行卡,银行卡交给谁了?对方是什么身份?您儿子又和对方是什么关系详细的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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