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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后裔,一直致力于规范冲突行为,将其置于法律约束中。然而,非欧洲人民的待遇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一努力带来了一个具有危害性的副作用,就是造成了区别对待的鸿沟,一部分人被人道地对待,另一部分则受到了不人道的待遇,而后者甚至不被当作人来看待。文明与不文明的界限、文明世界与野蛮世界的边界正好与这个差别相吻合。
就法律而言,内战是一回事,而国家之间的战争又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各国在自己的边界内采取行动,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对待叛乱分子,将之视为罪犯或交战国。19世纪中期欧洲战事的惨状,促使了1863年红十字会的成立,这是对非人道战争的最著名的人道主义回应,但即使是这个机构,最初也把内战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在讨论建立相应的机构去帮助伤员的第二次会议上,成立委员会决定去除“在内战中不考虑采取任何行动”的条文,但是保留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权力。[23]同样,1864年最早的《日内瓦公约》并没有明确将内战参与者包括在其保障范围内,虽然在10年之后,红十字组织的建立者和公约的制定者对此都有了新的想法。[24]
在他们改变想法之前,问题依然是如何将内战置于新兴的法律框架之内。英国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给出了一个答案。在美国内战爆发前夜,他用内战干预案例来阐释文明和野蛮的边界;而在战争中,他重新界定了野蛮世界,并将南部联盟划入其中。在《简论不干预》(A Few Words on Non-Intervention,1859)中,他认为世界分为能够自我保护的主权国家,即“在同一个社区中的平等国家,比如基督教的欧洲”,以及“另外一些社会进步程度低的国家”,即受制于大不列颠帝国的民族。据此,他将英国的道德责任做了地理划分。仅仅是从一个世纪前开始,欧洲各帝国在全球范围内快速领先,而当时,瓦特尔正在论述“这个具有分歧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正义性,去参与或者选择支持内战中的一方,或者处于战争状态的其中一方:而主要的是,这种行为能合理地帮助他国为了自由而战斗的人民吗?”穆勒从两个方面论述了为什么外界势力的介入是合法的——如果是为了推翻一个外国统治,而不是一个本土政府,并且当“一场内战已经持续得太久,双方势均力敌,没有快速结束战争的可能性”,那么外部势力就应该介入来结束冲突局面。[25]
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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