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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国家的一场痛苦内战中,而且整个欧洲都在为一场大规模的战争做准备……我们生活在一个沉重的时代”。他间接地提到了其他的冲突,如克里米亚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显示出他意识到了19世纪中期是全球格外动荡的一个特殊时期。“这里的叛乱和中国的叛乱”,使得战争法和内战的相关性显得尤为紧迫,但并不清晰。他继承了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对战争的定义,认为战争是“政治团体”之间的争端,是非个人的;只有正式的参战者可以互为敌人。这使得他领悟到“战争”与内战的不同之处,这也是他写作守则之前,最近的一次尝试为内战定义:“在国际法中,当我们提到战争时,意思当然是国家或者政府之间的敌对状态,其他国家也同样知道这种状态。然而当我们说到内战时,所指的是一个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长期敌对状态。”[48]

利伯认为战争法也适用于内战,如同适用于“真正的战争和一般的冲突”(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一样。但是有一个前提,即要认识到国内法也同样对那些反对现有合法政府的人有效:

<blockquote>

但是关于内战的麻烦之处在于,一方面叛乱者、暴动者除了是战争中的一方以外,还是造反的罪犯,因此理应受到合法政府的惩罚;但另一方面,人数甚众的暴动(如果不是人数众多也不会形成内战了)让惩罚变得不可能,并导致其罪行被赦免,尽管其造反罪行相对而言更为严重。

</blockquote>

在这一点上,利伯没有像哈勒克在《国际法》中一样对内战和叛乱区分得那么清楚。一场内战会有“真正的战争和一般冲突”的特点,并且伴有国内警察参与镇压叛乱,但并不是所有的叛乱都能像一般的犯罪一样遭到处罚:“这是一个眼前利益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或是道德问题。”[49]如何跨越内战的双重属性——作为真正的战争行为和仅仅是犯罪行为,这是利伯没法解决的困境。他的演讲笔记中有一小部分是他对一些原则的思考,这为战争法应用于内战提供了一些基础,但是他并没有得出结论:“现在在内战中如何如何。”同样,在1862年末,利伯发表了一篇开创性的短论文《游击队:关于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思考》(Guerrilla Parties: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Laws and Usages of War),在文中,他故意不将“这些法律和惯例应用于眼下的内战来进行考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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