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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瘟疫一样一直笼罩着君权,其源头就是对欧洲王位继承权的争夺。在1680年——当时,在不列颠和爱尔兰,两个斯图尔特家族正在争夺三个王国的王位继承权——西德尼写道,这种继承权的斗争就像罗马内战一样。它们是重复发生的,并且可能永远不会结束,因为他们是源于君主制的本质:“君主的暴政,和其他人渴望掌权的野心”,就意味着“一场内战的结束,就是另一场内战的开始”。[10]这是罗马内战的循环模式,转移到了后罗马时代的世界中,既包括君主制政体,也包括共和制政体。
“超分裂主义”的内战,是指对立的党派争夺同一片领地的主权。这正如罗马隐喻中所描绘的,同一个国家分裂成两派,而他们都试图取代对方。罗马人及其继承者都十分清楚,分歧本身并不是这一类型内战的主要特点。内战中的双方——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下国家统治者和反抗者——“至少是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两套分裂的体系,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才是这一类型的主要特点。 [11] 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非事实。然而,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内战的法律构建,将会对法国和美国革命期间的争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19世纪的国际法领域也会有积极的作用,但这是后话了。
“分裂主义”内战,产生于18世纪后期,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现象。分裂,诚然也曾是罗马时期的一个内战类别。但当时的含义与后来截然不同。分别在公元前494年、前449年和前287年,罗马的底层阶级——平民——发起了暴动并且撤退到了城外。这被称为“平民撤离运动”,但最后并没有发展成为内战,而且这些运动的发生时间,远远早于罗马人将公民内部冲突称为战争的时期。“分裂”在现代的含义,更多是指一个政治团体试图脱离本来的政治权威的控制,以获得独立身份。或者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话来说,就是“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12]18世纪晚期之前有过几个这样的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6世纪80年代荷兰对西班牙君主的反抗;只有在1776年,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成功地从帝国独立出去之后,这种类型才变得更常见,并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因此,美国人民为内战提供了一个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概念,并且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被全世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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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学者艾莫尔·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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