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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上海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后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称,由于联泰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2。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3。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4。杠杆效应。加上联泰公司不是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以证监会认定它的行为是“变相期货交易”。
2006年9月25日,上海证监局将此意见回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这一份函件也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不过,联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辩护律师何培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因为联泰公司的《联泰黄金交易细则》第一条就明确公司进行的是黄金现货交易,准确地说是现货延迟交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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