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群体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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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是一些与个人的日常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观念,只有它们能够让群体“达到使他慷慨赴死的地步”。
因此勒庞断言,凡是大规模的群体运动,总是类似于宗教运动。我们这个世纪的学者谈论甚多的意识形态之争,原本是勤庞早有深切感受的一个老话题了。
他说:“一切政治、神学或社会信条,要想在群众中扎根,都必须采取宗教的形式——能够把危险的讨论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便有可能使群众接受无神论,这种信念也会表现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执狂,它很快就会表现为一种崇拜。”这种运动表面上看就像是一首奇怪的交响诗,它兼有残酷和崇高两个截然不同的主旋律:
崇高的境界,成功地激起了群众想入非非的感情,使他们在崇拜和服从中寻到自己的幸福,它的“道德净化”作用,使他们可以把自己或别人的死亡同样看得轻如鸿毛。当然,这些受到崇高的宗教感情所激励的群众,“必然会用火与剑去清除那些反对建立新信仰的人”,因而在无辜者的鲜血中映出的,从主观上说并不是人性的邪恶,而是真诚而不屈的信念,是出自“群体灵魂运作”的产物。
如果我们站在康德传统的伦理哲学基础上加以分析,勒庞所说的群体的不宽容和狂热,显然是同脱离了个人主义道德基础的“群体道德”有关的。从后来研究集体主义运动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得到进~步的了解,群体中个人利益的暂时消失,以及相应的犯罪意识的混灭,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千差万别的个人目标被一个集体目标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勒庞称群体中的个人会失去责任意识,也许并不十分恰当。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群体中的人认为自己可以对残暴行为不负私人道德意义上的责任,群体是个“无名氏”的作用外,很可能还因为他更强烈地意识到自己要为一个“更崇高的事业负责”。在这种责任意识的激励下,他会不自觉地自我渺小化,把自己日常经营的目标与它对立起来,从而理所当然地认为,别人的个人目标同样也是没有价值的。
其实从上述勒庞对道德所作的区分中,我们已可隐约感到在判断群体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上往往会陷入困境的原因。无私的奉献当然是一种美德,我们也很难指摘人们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命运所表现出来的热情,因此这很容易让我们得出“群体为国家和民族而犯罪不是犯罪”这种令人尴尬的结论。对于这一困境,后来的哈耶克曾以十分理解的态度做过说明,他指出:“由于大批的极权主义国家的人民竭力支持一种在我们看来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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