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税收与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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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士人就统统将他们称呼为所谓的盗贼,还真不觉得自己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好像只要他们不承认,自己、自己的同伴、以及其他的起义军,就不存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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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们否认,朝廷出现的种种问题、中央对地方的管控问题、地方上官员的肆意妄为,就全部不存在一样。
实在可笑!
他的同伴见怪不怪,已经不会为这种问题感到愤怒不满了,只是平静地安慰他道:“没什么,他们不愿意承认就不愿意承认吧,等我们打入京城,他们就会承认了。”
嘴硬,不愿意承认,那就随他们呗。
反正,等到大军突入京城,等到那些朝堂上的大人们见到兵锋,等到他们无力抵抗之时,他们总会承认的。
【此外,为了督促官员严格镇压农民起义,西汉还有两条专门的针对镇压不力的官员的罪名。】
【首先是“沈命法”,于武帝时期创立。该法规定,如果没有及时发现治下的盗贼,或者发现了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但是没有处理到位,那么该地区俸禄在两千石以下的官员和小吏全部处死。】
【那么,西汉地方官员中,两千石是对应什么官职呢?是郡守。】
【这个法律,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于一旦没有处理好盗贼,那么当地除了郡守之外的官员和小吏们将会被尽数处死。】
【非常苛刻,非常狠厉,而这样的法律也并没有起到多少正面作用,反而助推了盗贼的增长——
小吏畏惧被处死,毕竟就算全力处理,但也真的不能保证一定没有漏网之鱼,于是干脆瞒报;等到中层官员知道小吏瞒报时,已经无力回天,他们同样畏惧处死,于是同样瞒报;上层郡守等官员在下面瞒报下知道真实情况时时间更晚,还能干什么?干脆也瞒了算了。】
【另一个法律,叫做见知故纵法,同样于武帝时期创立。】
【这个法律规定,官吏在看到或知道有人犯法的时候,——特别是“盗贼活动”,必须举报,否则就是故意放纵;对于应当判刑的罪犯,也必须要判刑,否则就是故意放纵。
而故意放纵之人,与罪犯是同罪处理。】
看到这里,后面朝代的官员们绷不住了,特别是备受优待的宋朝文人们。
“暴君!穷兵黩武,不修德行,骄奢淫逸,如此无道之君!”
还有人对于汉武帝刘彻的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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